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安全保卫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