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者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或者备案,并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安全检查、防控和人群疏散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落实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