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定期排查、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