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发现的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