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在决策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