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会议作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