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三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