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向会议作报告;涉及专题性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涉及部门性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