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