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健全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自治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发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