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实施实时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规定向自治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