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三)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