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

(三)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