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三)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