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化肥、含磷洗涤剂;(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的行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