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集中式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二)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或者施肥养鱼;(三)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四)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