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排污标准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或者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八)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九)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十)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十一)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其他植被;

(十二)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