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