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