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对市政府公布确认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其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涂改或者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