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自治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