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江河、沟渠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五十米的陆域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准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八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