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和防护要求,划分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水源类型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