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