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澳门医疗人员未经注册在合作区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未按照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期限提供医疗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