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合作区医疗机构使用未按本规定注册,或者未取得其他合法医疗执业许可的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视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