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