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教育、帮助、指导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社会成员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自觉行动,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