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