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