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