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