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