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监护,及时作出安排,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保障,落实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等保障措施,对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按照规定给予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