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调查询问、摸底排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情况。发现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由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临时监护、临时生活照料及其他救助、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