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由市商务、民政、体育等部门确定并公布。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