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二)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