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习负担,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在校未成年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面向未成年学生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确需纳入教学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学生年龄、身心发展阶段、认知特点等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