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支持幼儿园对二至三周岁的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鼓励学校在课后时间及寒暑假期提供未成年学生托管服务,丰富托管服务内容。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提供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场地、购买服务、给予市政公用服务优惠等方式,提供必要的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