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林业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