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将林地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未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