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毁坏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