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物品;
(四)刻划、敲钉、攀爬、折枝、剥损树皮、掘根;
(五)擅自修剪枝干、采摘花果叶;
(六)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七)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