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受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实施分类施治,通过地上环境综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科学开展复壮工作。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对于需采伐处置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出具注销文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现状保留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名录中备注。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凭注销文书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