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护率等保护发展目标达标情况;
(二)森林资源监管、利用情况;
(三)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国土绿化、生态修复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五)公益林建设管理和天然林保护修复情况;
(六)森林火灾防控情况;
(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八)深化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情况;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情况;
(十)林业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十一)林业执法监督情况;
(十二)其他与林长制实施有关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