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