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从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将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管理要求落实到小班地块。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经营方案编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