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工作,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与森林资源规划、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属证书、规划设计文本、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