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