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三)盗伐、滥伐林木;(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