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范围、管控措施、管护责任人,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并在公益林、天然林周边设立保护标志。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履行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管护任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