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将其纳入培训范围。

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澳门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