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配备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配备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房技术助理、中医生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其他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